了解商業樣品進口方式


    商業樣品在商業經營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環,就產品研發而言尤其如此。無論是招攬訂單或是在產品製造前進行產品及原料品質測試時,進口商用樣品都是非常重要的。

    這一環節對於公司改變產品、增加產品線或向製造商下量訂購產品時非常關鍵。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 (U.S.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, CBP) 規定,商用樣品進口流程必須比照任何其他進口貨品,而且進口商一定要確實做好貿易政策法遵盡職調查

    要將商業樣品進口至美國時,你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,而了解不同的規定有助於根據公司條件及當下情況確定最佳方式。

    進口商永久進口商業樣品的方式主要分為兩種。

    1. 免稅進口報關 – 9811.00.60

    美國統一關稅表 (U.S. Harmonized Tariff Code, HTS) 明訂規範商業樣品的具體條款。HTS 9811.00.60 記述「任何非列屬第 9811.00.20 條 (酒精類樣品) 或第 9811.00.40 條 (菸草類樣品) 規範之樣品,且每項樣品價值不高於 1 美元,或有蓋印、撕破、穿洞或依其他方式處理,使貨品不適合轉售或用作樣品以外之其他用途之樣品。」

    依據這項條款規定,倘若樣品符合以下條件,進口時可享免關稅優惠:

    • 樣品價值低於 1 美元,或
    • 若樣品價值高於 1 美元,必須蓋樣品印並進行處理,使其不適合轉售

    必須在商品上蓋印,永久標註其為「樣品」,或須於明顯易見處切割或撕破。另亦針對紡織品及鞋類規範其他蓋印及污損規定。除此之外,亦得依據織物、尺寸及其他應考量條件強制實施其他規定。

    即便係以無償方式提供樣品給進口商,或者樣品不具商業價值,亦須於商業文件上註明樣品價值。商業文件須註明「Mutilated Samples – 9811.00.60」(污損樣品 - 9811.00.60) 字樣,證明已按免稅規定進行處理。通常必須在樣品使用完畢後進行銷毀,或者將樣品捐贈予慈善或其他非商業法人團體。進口商不得銷售樣品,亦不得將樣品恢復原狀/重組成適合銷售之品項。

    2. 一般進口報關

    進口商可以選擇採一般進口報關方式進口樣品。選擇這種方式可能必須依照 HTS 和關稅稅率規定繳稅,且須遵守一切進口報關監管規章與規定。不過,以這種方式進口的貨品可以無限期留在美國,而且您有權銷售已經使用過的樣品。

    倘若商業樣品的價值低於 800 美元,進口商可以善用進口報關類型第 86 類,凡進口列屬此類且價值低於 800 美元的貨品,一律免繳關稅稅費。如貨品不受反傾銷、反補貼、配額管制,或不必繳納附加費用或 IRS 稅金,即符合這項免稅條件。

    若進口樣品是為商品宣傳或於商展進行貨品展示之用,則適合選擇暫時進口方式。

    1. 保稅暫時進口 (TIB)

    商業樣品能以「保稅暫時進口」(Temporary Importation under Bond, TIB) 方式獲准入境美國,這是指暫時准許貨品入境美國,且進口商付保證金即可免繳關稅。TIB 適用於暫時進口商業樣品做商品宣傳之用,且不另做他用。

    進口商不得銷售或提議銷售依 TIB 方式進口之貨品,且須於進口當日起一年內將該貨品出口或銷毀。進口商每次可申請延長一年,但合計不得超過三年。

    TIB 進口報關雖然方便,但會衍生其他風險。如未於到期日之前將貨品出口或銷毀,違約損失後果等同於樣品估算關稅稅金的兩倍。

    2. 通關證

    通關證 (Carnet) 是欲暫時進口樣品做商品宣傳之用時可以選擇的另一種方式。通關證兼具海關擔保和進口報關文件兩種用途。進口商須於貨品運出原產國之前先購買通關證。這種方式能簡化報關流程,讓您能夠事先規劃通關作業,還可用於數個國家/地區。

    美國只接受兩種通關證:

    • 貨品暫准通關證 (ATA Carnet):超過八十個國家/地區接受貨品暫准通關證,如欲以免稅形式將商業樣品攜入美國做商品宣傳之用,貨品暫准通關證是很好的選擇。
    • 中美貨品暫准通關證 (TECRO/AIT Carnet):這些通關證只適用於美國與台灣之間的雙邊貿易協議。

    通關證有效期限只有一年。若預計使用通關證進行商品宣傳的時間會超過一年,選擇 TIB 會比較合適。

    憑通關證進口的貨品不能做銷售之用。不過,若將憑通關證進口之貨品出售,進口商不但必須依規定繳納貨品關稅、手續費及稅金,還須繳納一筆罰金,罰金金額相當於部分或所有售出貨品應納未繳關稅及稅金之 10%。

    如數量有限且不做商業用途,可依 HTS 9817.85.01 規定免稅進口原型。這項條款規定可進口不同生產階段的原型,以用於開發、測試、產品評估或數量管制等用途。CBP 可能會要求您提供進口後三年內實際使用的證明。

    銷售原型或其任何部分通常會受到限制;但在某些情況下,倘若經美國財政部許可,這類銷售行為是可行的。不得依據原型條款進口必須遵守數量限制、反傾銷令或反補貼令規定的貨品。

    進口任何商業樣品之前,應考慮下列因素:

    • 樣品的用途是什麼?是否預計用於品質檢驗和測試、產品鑑定或是商品宣傳?
    • 供應商能否遵守 HTS 9811.00.60 的樣品蓋印及污損規定?
    • 樣品停留在美國境內的時間需要多長?
    • 進口樣品後,是否有可能會將樣品售出?
    • 倘若憑 TIB 或通關證進口貨品,能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貨品出口?
    • 貨品是否符合 CBP 所定義的原型?

    以上這些問題,只要您心有定見,自然就能釐清最適合的商業樣品進口策略。如需其他資訊,歡迎參閱下列資源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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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ttps://www.chrobinson.com/zh-tw/resources/resource-center/guides/importing-commercial-samples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