掌握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 (ETS):託運人需知的完整指南


    近年來,人們開始對更有助於永續發展的商業實務趨之若鶩,這種現象在供應鏈尤其明顯。事實上,歐盟 (EU) 已經採行一項在 2050 年之前做到碳中和行動計畫,短期目標則是在 2030 年之前減少 55% 的排放量。

   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 (Emission Trading System, ETS) 就是其中的一個關鍵的計畫。ETS 源起於 2005 年,旨在鼓勵包括託運人和客戶在內的各事業體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,一起對抗氣候變遷。2024 年 1 月 1 日起,航運業被納入 EU ETS 監管規章。託運的客戶只要是將貨品運入、運出歐盟 (EU)/歐洲經濟區 (EEA),或者在 EU/EEA 境內運輸貨品,就需要按照碳稅新制納稅。

    這份完整指南將向您介紹會受到影響的公司、可能會對貴公司造成的影響、適時因應各項變化的方法,以及成功過關的策略。

    EU ETS 是歐盟氣候變遷制衡政策的基礎,是全世界首创且规模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「总量管制与交易」(Cap-and-Trade) 制度。EU ETS 管制範圍約佔全歐盟總排放量的 45%,包括發電、工業生產設施以及航空的排放量。

    EU ETS 規定了特定產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總額上限,運輸業和物流業也包括在其中。按照 ETS 的規定,航運公司的航運業務只要有進出歐盟或歐洲經濟區港口之實,就須依據排放量購買對應的排碳額度 (1 噸二氧化碳 = 1 單位的 ETS 排碳額度),違規者會遭重罰。公司購買排碳額度後,每年必須將所購得的排碳額度繳回給當局一次。

    法遵規範也包括以 EU MRV 監管規章為準據,依規定監控、申報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。確定必需的額度時,應運用透過這類流程得到的資料進行精密計算。公司繳回的排碳上限每三年增加一次:

    • 2024 年:查驗後排放量的 40%
    • 2025 年:查驗後排放量的 70%
    • 2026 年起:查驗後排放量的 100%

    這項監管規定同時規範歐盟與非歐盟國家/地區境內的貨運,受影響的國家/地區如下:

    歐盟國家/地區

    • 比利時
    • 保加利亞
    • 克羅埃西亞
    • 賽普勒斯
    • 丹麥
    • 愛沙尼亞
    • 芬蘭
    • 法國
    • 德國
    • 希臘
    • 匈牙利
    • 愛爾蘭
    • 義大利
    • 拉脫維亞
    • 立陶宛
    • 馬爾他
    • 荷蘭
    • 波蘭
    • 葡萄牙
    • 羅馬尼亞
    • 斯洛維尼亞
    • 西班牙
    • 瑞典

    非歐盟國家/地區

    • 阿爾巴尼亞
    • 亞塞拜然
    • 埃及
    • 法羅群島
    • 喬治亞
    • 冰島
    • 黎巴嫩
    • 摩爾多瓦
    • 蒙特內哥羅
    • 挪威
    • 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
    • 土耳其
    • 烏克蘭
    • 英國

    下圖描繪每年的法遵週期,以及概略的預定時程。

    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法遵週期圖

    2024 年 1 月 1 日起,EU ETS 將海運納入管理範疇。其監管規定以船舶為計算碳價的依據,而不是以貨物為準。船舶 (包括貨船和客船) 的總噸位若等於或超過 5,000,船運業者即須申報排放量,並按照所產生的每一噸二氧化碳分配額度。碳稅徵稅範圍不僅限於歐盟境內,因此,有相當大比例的全球航運船隊會受到影響。在歐盟水域執業的託運人不論原始起运地为何,一概必須遵守 ETS 的規定。

    • 從歐盟港口出發到非歐盟港口的航程 (50%)
    • 從歐盟港口出發到歐盟港口的航程 (100%)
    • 在歐盟港口停靠的船舶 (100%)

    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地圖

    為防止任何企圖規避相關規範的舉動,貨櫃船所停靠的轉運港倘若位於歐盟/歐洲經濟區境外,但距離歐盟/歐洲經濟區港口不超過 300 海浬,則按航行至該港口之整段航程總排放量的 50% 計算,不得只計算自轉運港出發後的短程航程。歐盟會將轉運港造冊。

    本指南出版之際,海運業者已經開始收取 ETS 附加費,用於補貼歐盟境内航運業務的碳稅。每一 20 呎標準櫃 (TEU) 的計算方式會以 Clean Cargo 的二氧化碳計算法乘以碳排放權 (EUA) 市價為準 (EUA 市價須參考每季更新的 ICEDEU3 指數)。

    EU ETS 擴大管制範疇並納入海運後,會在三年內分階段實施。貨船和客船排放額度相關監管規章會大規模趨嚴:屆時會從 40% 提高到 100%。自 2027 年起,噸位超過 5,000 GT的離岸船舶將納入 EU ETS 管制範疇。

    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實施表

    上表中的貨船是指用於整櫃 (FCL) 運輸和 (散貨) 運輸的普通貨櫃船。離岸船舶則指油槽船及類似船型。普通貨船是指散裝貨船/散貨船/滚裝(RORO) 船。

    EU ETS 最初著重於二氧化碳排放量,2026 年開始,管制範圍將擴大納入甲烷和一氧化二氮。再者,未來可能也會擇時將噸位介於 400 到 5,000 GT 之間的離岸船舶和普通貨船列入管制範疇,屆時如有符合條件的船舶,也必須申報排放量。

    採行永續發展措施不但能減少貴公司的排放量,造福我們的地球,而且也有助於讓貴公司成為守護環境的領導廠商。請務必定期密切留意 ETS 監管規章最新消息與異動事項,確實善盡守法守紀的責任。

    歡迎立即與我們的專家團隊聯絡,與我們一起討論 C.H. Robinson 如何協助您輕鬆掌握 EU ETS 的意義,並在航運業長久經營、取得成功。我們一起踏上這段旅程,攜手打造更環保的未來!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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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ttps://www.chrobinson.com/zh-tw/resources/resource-center/guides/eu-emissions-trading-system/