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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1月18日|杰夫-辛普森 合规部主任

港口官员检查集装箱 
向美国以外的人发送电子出口信息的请求

现在,一些外国政府要求有 "出口证明 "才能将商品进口到他们的国家,我们收到越来越多的请求,要求将我们在自动出口系统(AES)中为出口商存档的电子出口信息(EEI)的副本发送给外国政府或各方。 然而,重要的是,企业要知道这样做将违反美国的合规规定。 让我们仔细看一下原因。

为什么有这么多要求?

基本上,这归结为一个解释的问题。 现在要求提供出口证明的国家的一些海关经纪人和运输公司认为,这意味着他们需要看到向出口国政府机构提交了哪些资料才能入境。 在美国,这将是要求我们(作为货代)、出口商或美国主要利益方(USPI)提供一份为该批货物在AES提交的EEI副本。 最终,外国公司或经纪人将向当地海关机构提交该文件以进口货物。

敏锐地意识到这些基于外国的要求,美国人口普查局已经为出口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。 简而言之,我们作为转发人/申报人/代理人,不能以任何理由合法地将该信息发送给美国以外的人。 这些机密信息仅用于美国政府的官方用途。 此外,这些制约因素也对美国出口商/USPPI有约束力。 具体而言,《对外贸易条例》(FTR)15 CFR第30.60(c)(4)条规定。

"USPPI、USPPI的授权代理或代表不得出于'非官方目的'披露提交给美国政府的EEI官方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,或以任何形式,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、纸张打印或认证复制。 "非官方目的 "被定义为包括但不限于为任何目的向外国实体或外国政府提供官方EEI......"。

那么,可以发送什么呢?

美国人口普查局敏锐地意识到这些基于外国的要求,并向出口界提供了明确的指导,说明什么是可以接受的发送,并且不会违反FTR。

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对外贸易部的说法,将内部交易号码(ITN)发送到美国境外以显示出口证明是可以接受的,因为它不被认为是FTR中定义的EEI的实际数据元素。 ITN是分配给货运/AES申报的唯一号码,确认该申报已被接受,并且所有EEI数据元素已被提交给该特定申报的AES。

如果没有AES的备案呢?

然而,现实是,由于各种原因,并非所有向美国出口的产品都需要提交AES文件。 这些豁免的清单可以在FTR的D子部分(电子出口信息申报要求的豁免)中找到。

如果出现这种情况,向外国请求者提供FTR中D部分的具体引文是可以接受的。 例如,在D部分[15 CFR § 30.37(a)]中,对 "在单一出口运输工具上从一个USPI运往一个收货人的商品价值为2,500美元或以下,并按单个附表B/HTS商品分类代码分类的商品 "的出口有AES备案豁免。 在这个例子中,应将具体的引文15 CFR § 30.37(a)传达给外国请求者。

这意味着什么?

向外国实体提供EEI数据的请求并不新鲜,然而,在过去的几个月里,这些类型的请求显著增加,美国人口普查对外贸易司已经注意到了。 美国公司必须保持警惕,随时了解所有适用的法规。 通过遵循上述指导,你可以保持对美国法规的遵守,并满足海外客户的需求和监管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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