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期貿易和關稅觀點

十一月18,2022 | 傑夫·辛普森合規總監

港口官員檢查集裝箱 
請求向美國境外的人員發送電子出口資訊

現在,一些外國政府要求“出口證明”才能將商品進口到他們的國家/地區,我們正在處理越來越多的請求,將我們在自動出口系統 (AES) 中為出口商提交的電子出口資訊 (EEI) 副本發送給外國政府或當事方。 但是,對於公司來說,重要的是要知道這樣做將違反美國的合規性。 讓我們仔細看看為什麼。

為什麼所有請求?

基本上,它歸結為解釋問題。 現在需要出口證明的國家的一些報關行和運輸公司認為,這意味著他們需要查看向出口國政府機構提交了哪些資訊才能入境。 在美國,這將要求我們(作為貨運代理)、出口商或美國主要利益方 (USPPI) 提供該貨件在 AES 中提交的 EEI 副本。 最終,外國公司或經紀人將向當地海關機構提交該檔以進口貨物。

美國人口普查局敏銳地意識到這些外國要求,為出口界提供了明確的指導。 簡而言之,作為貨運代理/申報人/代理人,我們不能出於任何原因合法地將該資訊發送給美國以外的人。 這些機密資訊僅供美國政府用於官方目的。 此外,這些相同的約束約束美國出口商/USPPI。 具體而言,對外貿易條例 (FTR) 15 CFR § 30.60 (c)(4) 規定:

“提交給美國政府的EEI官方報告不得由USPPI、授權代理人或USPPI代表出於'非官方目的'全部或部分披露,或以任何形式披露,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傳輸、紙質列印輸出或認證複製品。 “非官方目的”的定義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官方EEI...出於任何目的向外國實體或外國政府披露。

那麼,可以發送什麼?

美國人口普查局敏銳地意識到這些基於外國的要求,並就可以接受發送的內容和不違反FTR的內容向出口社區提供了明確的指導。

根據美國人口普查對外貿易司的說法,將內部交易編號 (ITN) 發送到美國境外以顯示出口證明是可以接受的,因為它不被視為 FTR 中定義的 EEI 的實際數據元素。 ITN 是分配給貨件/AES 申報的唯一編號,確認備案已被接受,並且所有 EEI 數據元素均已在 AES 中提交,用於該特定備案。

如果沒有AES備案怎麼辦?

然而,現實情況是,由於各種原因,並非所有美國出口產品都需要AES備案。 這些豁免的清單可在FTR的D子部分(電子出口資訊提交要求的豁免)中找到。

當這種情況出現時,可以在FTR中向外國請求者提供D子部分的特定引用。 例如,在D子部分[15 CFR§ 30.37(a)]中,對於“從一個USPPI運送到單個出口運輸工具上一個收貨人的商品的價值為2,500美元或以下的商品”,在單個附表B / HTS商品分類代碼下分類的商品“,有AES申報豁免。 在本例中,應將特定引文 15 CFR § 30.37(a) 傳達給外國請求者。

這意味著什麼?

向外國實體提供EEI數據的請求並不新鮮,但是,在過去幾個月中,此類請求顯著增加,美國人口普查外貿司已經注意到。 美國公司必須保持警惕,並及時瞭解所有適用的法規。 通過遵循上述指南,您可以始終遵守美國法規,並滿足海外客戶的需求和監管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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